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8-10-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8-10-22 09:24  文章来源:商务部 财务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8]138号
【发布日期】2008-10-21
【实施日期】2008-1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六、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关闭]
版权:杭州拱墅区外经贸局传真:086-571-88259534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1号E-mail:gsftec@sina.com
电话:086-571-88259525 88259526               88259545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