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2005-10-12
一、两免三减半。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二、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半。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九条)
三、产品出口企业所得税减半。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八条)

四、所得税优惠税率。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五、进口设备免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六、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七、国产设备退增值税。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八、利润再投资退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税法第十条所说的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九、自动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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